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因甲鱼苗买卖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2012年,李某某向伍某某购买甲鱼苗,赊欠部分货款,后伍某某多次向李某某追讨货款,但李某某以甲鱼苗质量有问题为由,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伍某某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支付甲鱼苗款495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承办法官经走访了解到,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村村民,为拖欠甲鱼苗款一事,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矛盾一触即发。由于案件标的不大,原被告双方又是邻村村民,承办法官认为有调解的群众基础,于是邀请当地司法所长、村干部一起,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此事。法官一方面劝说原告降低货款诉求,乡亲之间以和为贵;另一方面将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在法官、司法所长和村干部的合力劝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放下嫌隙,协议由李某某向伍某某支付甲鱼苗款1000元,并当场交付货款,二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