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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人民法院首发老年被告人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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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英明  发布时间:2017-06-28 14:54: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年过八旬的耄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5万余元,同时还被禁止驾驶电动车等交通工具。

  法院经审理查明,退休在家的老人张某有骑两轮电动车从家里去乡集镇茶馆喝茶消遣的习惯。2016年11月11日上午9时许,张某和往常一样,驾两轮电动车去乡集镇喝茶,在乡村道路行驶过程中,因未注意行车安全,处置问题不当,将同向行走的本村村民钱某撞倒,伤者后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张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出自己的罪行。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和年满75周岁的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张某年事已高,又发生过交通事故,虽然我国目前对驾驶电动车没有准驾制度,为了保障被告人张某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有必要禁止其驾驶电动车等交通工具。综合全案案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刑罚并赔偿,发出了保护性的禁止令。
责任编辑: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