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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缠身莫畏惧 直面应对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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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唐寅  发布时间:2017-10-25 17:08:28 打印 字号: | |
  “打官司”已经是现今社会维护自身权利最普通不过的选择了,在官司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即使是在行政程序中存在管理关系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官司中也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但在不少人看来,“被告”终究是不光彩的称谓,原告雷某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公司法人李某即是如此。

  雷某与该公司一直存在着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雷某是该公司的产品供应商,2016年4月,雷某按照惯例向该公司供应一批产品后,该公司一直未付货款,雷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至法院,该公司法人李某拿到诉状副本后情绪激动,声称其有生以来从未跟法院打过交道,更无被起诉为被告的经历,其未付货款原因是该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李某已经多次向雷某反映解决,但雷某不仅未予解决,还直接向法院起诉,实属“恶人先告状”。

  因考虑到该案争议标的不大,被告注重公司形象,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承办法官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工作,希望通过庭前调解直接化解纠纷。刚开始,李某仍然存在法律意识偏见,认为与法院打交道就不是好事,不愿与法院多沟通,也不再到法院内进行协商,抵触情绪较为明显。后经承办法官多次心理疏导,李某终于愿意与雷某协商解决。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雷某向法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法官寄语: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在诉讼中,不管是庭审之中,还是庭审之外,双方都有进行和解和申请调解的权利,法院作为诉讼活动的主持方,也会尽力将案件向当事人和解和调解的方向推进,以达到最好的结案效果。
责任编辑: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