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3.12.18《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紧扣“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务实进取,坚韧不拔,既把握好“点”,公正高效办理每一案件,更注重“面”,全面体现司法的综合效能。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应顶层审计,基层落实,国家在逐步改革现行司法体制的基础上,尤其应注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基层法院担负着绝大多数纠纷案件的审理执行任务,案件办理更为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百姓生活,基层法院职责履行的优劣,往往最直接、最广泛、最深刻地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感知与认可程度。司法效果的最终考量应当把握好“点”与“面”的关系。法院工作千头万绪,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如果个案的处理更多体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属司法中的“点”那么,若干案件的办理公正、高效,形成司法的整体效能,影响到司法整体的社会评价,体现司法中的“面”。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紧扣“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务实进取,坚韧不拔,既把握好“点”,公正高效办理每一案件,更注重“面”,全面体现司法的综合效能。
推行阳光司法,搭建沟通平台。基层法院处在与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打交道的第一线,面对能力各异、情形不同的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其诉讼能力和基本条件,因时因地制宜,加强诉讼引导,规范诉讼流程,设置电子显示屏幕、自动触摸屏、审务公开栏等,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旁听案件审理,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案件审判流程,理解法院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优势,进行庭审现场网络直播,开通短信、网站、邮箱、监督电话等,建立法院与社会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消除公众因不熟悉、不了解法院工作而产生的误解,积极回应社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期待。
注重办案质效,保障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应严格案件质量监管,减少诉讼程序中的各类瑕疵与缺陷,防止因工作疏忽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搞好判后答疑,消除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认识差异等导致对法院裁判的抵制,尽可能让当事人息诉服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同类案件不同裁判,损害司法的统一与权威。注重诉讼细节,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让裁判文书成为概括诉讼程序、认定案件事实、诠释法律法规、解决矛盾纠纷、彰显法治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注重审判执行效率,及时解决矛盾纠纷,杜绝案件超期情形,强化案件执行,创新执行机制,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实现。
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能力。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工作条件相对简陋,工作环境相对艰苦,审判人员在巡回办案过程中,诉讼程序的规范性、严谨程度往往会相对放松,案件处理不够精细,审判人员的行为约束有时欠缺,所有这些或能引发当事人和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合理怀疑。审判人员应当严守诉讼程序,杜绝行为失范、失当。一个合格的审判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庭审驾驭能力、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以及把握争议焦点、切中纠纷症结、妥善化解矛盾的能力。由于历史的原因,基层法院审判人员来源复杂,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参差不齐,提升审判人员能力素质尤其重要。凡不符合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要求的,应一律停岗培训或淘汰出局,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增强司法能力。
优化服务措施,践行司法为民。“天地之间有杆秤,老百姓就是那定盘的星”,只有心里装着百姓,真诚为民服务,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与支持。基层法院离群众最近,最了解民情,运用司法职能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更应快捷、便当,审判人员应本着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简化诉讼程序,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诉累。切实落实诉讼费缓、减、免制度,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机制,拓宽司法救助资金筹集渠道,让更多困难当事人获得司法救助。
化解涉诉信访,回应各类诉求。对于涉诉当事人的各类利益诉求,应依法处置,及时回应,化解涉诉信访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决不能因一时一地的安稳,突破法律的底线“花钱买平安”。注重诉讼当事人的情绪疏导,落实案件回访制度,变当事人上访为审判人员回访,通过电话询问、上门探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公正办案、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评价与反映,适时进行法律释明、情绪疏导、情况核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和审判人员的误解、不满和怨气,赢得法院裁判和法官行为在社会公众心中的理解与尊重。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各环节、各阶段均体现司法公信力建设“点”与“面”的关系,而“点”与“面”是相对的,审判人员精心办好每件案件或尽力做好每项工作是“点”,全院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全面体现工作绩效是“面”。人民法院某阶段、某时期的整体工作状况是“点”,工作业绩长期积累,留给社会公众的整体印象与评价是“面”。人民法院工作的“点点滴滴”与“面面俱到”无不关系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无不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感知与评价,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建立与维护并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之事,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每个审判人员的出色表现,每起案件的优质高效办理,每项工作的不折不扣落实,均能代表形象,彰显公正,惠及群众,司法的公信力的不断提高便水到渠成。惟其如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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