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廉、刘某洁系母子关系,张某自1999年经人介绍与已有两儿子(刘某廉、刘某洁)的刘某华相识后并同居生活,2010年11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张某与刘某华共同生活期间,在鼎城区修建房屋一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张某与刘某华共同共有。2016年5月23日,刘某华病逝。此后,张某与刘某廉、刘某洁对涉案房屋形成按份共有,遂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刘某华婚姻存续期间,位于鼎城区的房屋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刘某华病逝后,该房屋的一半产权为张某所有,另一半产权为刘某华的遗产,应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刘某华生前未立遗嘱,其房产份额应由张某、刘某洁、刘某廉等额继承。继承发生后,张某、刘某洁、刘某廉按份共有位于鼎城区的房屋,张某享有房屋2/3的产权,刘某洁、刘某廉各享有房屋1/6的产权。
法官说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适当的折价、或适当补偿等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