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8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结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后,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对民事被告夏某某在被告人雷某某开办的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22万元予以冻结并在冻结期间不予支付。同日,法院工作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雷某某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仍于2014年2月27日通过银行向夏某某支付了179400元的工程款,后被告人雷某某和民事被告人夏某某离开常德,导致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公安机关遂以拒不执行裁定刑事立案侦查。被告人雷某某慑于法律的威力,于2016年12月8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雷某某拒不执行裁定罪一案后,刑事法官向其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便于宣判前向法院汇入179400元现金,作为对原告郑某某的赔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雷某某有自首和已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定和酌定情节,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