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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案件中撤回申请的裁定书应该如何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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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进  发布时间:2018-04-04 08:25:50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本院近期审结一件宣告失踪案件,申请人唐某甲、唐某乙系姐妹,二人均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为祖父唐某某,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系孩子的母亲段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的父亲唐某丙2015年因病过世后,段某某外出一直未归,期间亦未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现申请人以段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段某某为失踪人。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然而在结案文书的制作上,却出现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书通知),通知第543页有“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特别程序申请用)”的文书样式,应按照该样式来制作裁定书。第二种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做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的规定,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案件。

  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添加关键词搜索2017年全国法院上网裁判文书得到的结果如下:关键词为①“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三级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裁判年份:2017 文书类型:裁定书 全文检索:撤回”的结果为969件(此为2017年所有含撤回内容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裁定书的大致数量)。在①的基础上添加关键词“判决结果:准许”,得到的结果为550件(此为裁定内容为准许撤回的案件大致数量)。在①的基础上添加关键词“判决结果:终结”,得到结果为311件(此为裁定内容为终结的案件的大致数量)。由此可见裁定为“准许撤回申请”的仍占主导地位。

  那么,到底哪种意见更符合法律规定?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虽然《文书通知》对于准许撤回特别程序申请的规定了文书样式,但承办法官应严格依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制作相应的文书,并且《文书通知》对于准许撤回特别程序申请裁定书的样式已有明确说明“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故承办法官应依据司法解释自行制作裁定终结案件的裁定书,而不能因《文书通知》未明确规定而不准确适用法律。
责任编辑: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