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6年12月18日,姚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往北从无人看管的某高速卡口(该卡口的交通安全管理由某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进入高速公路向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某路段刚转弯后,突然发现由罗某某驾驶的小车从北往南方向越过中心隔离带行驶到了该车道上。姚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因无法预料对面车速过快且逆向行驶的小车,两车在相互避让过程中,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两车车上12名人员(包括姚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罗某某系某劳务公司工作人员。事后,姚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某及其所在的劳务公司、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71万余元。
【分歧】
姚某认为:劳务公司作为罗某某的用人单位,其在履行职务时给姚某造成了损害,应对姚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方及施工方,未尽到监管义务,应对姚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罗某某、姚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某及劳务公司认为:罗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驾驶的车辆持有上述路段的通行证,姚某驾驶的车辆没有通行证,是强行冲关驶入正在修建的高速公路。
某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设置了卡口及相关警示标识,已起到警示告知作用。该公司对姚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建设方已在相应地点进行了警示,此路段属于封闭施工路段,不允许无通行证的车辆进入,姚某闯关进入施工路段,作为建设施工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审理】
审法官围绕各方争议的焦点对整个事故展开详细分析:姚某未经卡口管理人员同意,擅自驾车进入未开通的高速公路行驶与罗某某所驾车辆相撞,自身存在很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虽然持有通行证,其在未开通的高速公路快速行驶,忽视行车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某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高速公路卡口的责任单位,守卡不严,致按规定不能通行的社会车辆进入未通车的在建高速公路通行,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施工路段未安排专人指挥交通,疏于对其施工车辆的管理,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本案事故发生在未开通的在建高速路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可以参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审理。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按责替代赔偿。
【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姚某的各项经济损失68万余元,由罗某某、某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两保险公司按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