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和弟弟王甲惹上了这样一件麻烦事,车祸现场王甲代替哥哥王某谎称自己是驾车者,后来两人在交警部门的询问下,又坦白自己的“顶包”行为。保险公司以此拒赔,双方为此打起官司。
最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2万余元。此外,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需接受刑事处罚。
案情:
2017年5月29日,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19由北往南行驶至某镇银行门口路段时,遇文某在该路段由西往东沿斑马线过道路,由于王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致使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文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文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同车的王某之弟王甲对交警声称是自己驾驶车辆肇事,在交警开始询问时,王某、王甲均承认顶包行为,交警部门当场对两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最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文某不负事故责任。
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公司已就商业险条款向王某履行了充分说明和告知义务,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第25条,驾驶员有顶替掉包的行为,商业险部分拒赔。
王某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应该全部由保险公司“捡账”。
审理: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初期王某弟弟王甲存在顶替报案的情况,但王某一直在现场陪同处理事故,且其在交警队询问时主动交代肇事车辆是由其驾驶的。虽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字体作了加黑加粗处理,尽到提示义务,但王某与保险公司对王甲顶替驾驶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该条款中“伪造现场”的情形具有不同解释,而该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交警部门依据现场勘验笔录、王某、王甲兄弟的血液检测报告及相关检验报告等证据作出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王甲的顶替行为并未影响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经过、性质、原因等作出准确判断。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及保险报案电话,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并不属于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王某在事故发生后叫其弟王甲顶包的行为只是一种事后行为,该行为并不引起损害后果的产生及扩大损失范围。保险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行为引起了不当的损害后果或扩大了损害后果,所以该行为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可免赔事由。故保险公司拒绝承担理赔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业的迅猛发展,道路交通案件增多,无论是驾车人还是乘车人或行人均应主动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忽视交通安全行车,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仅需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还需接受刑事处罚。
此外,在驾驶事故发生时车主或驾驶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本案中,王某之弟王甲尚能及时认识自己的错误,被交警部门批评教育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保险公司一旦认定有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伪造事故现场的情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