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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司法拘留措施 强化法院执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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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唐寅  发布时间:2018-05-16 08:12:53 打印 字号: | |
  司法拘留作为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制裁措施之一,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等执行措施相比,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其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产生最有力的威慑作用,从而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在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的收关之年,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开展了多次司法拘留行动,通过对拒绝或虚假申报财产等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连续执结了多起执行难案,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成某某与黄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该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认,黄某某自愿分五次向成某某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但黄某某在向成某某给付完5万元赔偿金后,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成某某遂于2017年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应给付款项1.5万元,该院强制执行9000余元后,因无法查询到黄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5000余元一直未执行到位。2018年成某某再次向该院申请执行到期应给付款项1万元,该院在依法向黄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时,黄某某拒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经留置送达后,黄某某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向该院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相关法律手续。该院于2018年5月4日对其作出十五天的拘留决定,押送常德市拘留所收押执行。黄某某及其家属迫于拘留措施的威慑力,主动与该院取得联系,请求承办法官对黄某某涉及的两件执行案件组织双方协商。承办法官利用周末时间,加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成某某与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某当天一次性向成某某支付各项经济损失2.8万元。双方签字确认,并办理完款项交接手续后,该院依法对黄某某办理了提前解除拘留手续,两件执行案件得以执结,成某某的财产权益得到相应保障。

  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个环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不仅仅是要求执行法官办理好每一件案件,还肩负着在社会大众中树立好对司法权威的信仰,从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
责任编辑: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