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圆满完成,使执行过程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比例的提升,鼎城区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一批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的财产。
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于某某申请周某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避免财产遭受更大损失,于某某以其购买的财产保险作为担保,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依法采取异地查封的方式,顺利将一批润滑油料保全完毕,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同时避免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历时2天时间,在物业管理公司和周某亲属的确认下,该案的异地查封工作圆满结束。
财产保全措施的运用,即为双方能正面、积极解决纠纷提供了一个谈判的平台,也为判决生效后,为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降低了“执行不能”的风险,提升了法院执行工作的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