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6年4月28日,李某被招录到保安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保安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2月1日,李某年满60周岁。2018年3月1日,李某以保安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通知保安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保安公司依法支付相关费用。2018年3月5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请求:1、确认李某与保安公司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保安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3、保安公司加倍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4、保安公司支付李某带薪年休假待遇;5、保安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同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李某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不服,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庭审理过程中,保安公司辩称:李某与保安公司只在2017年2月1日李某满60周岁之前存在劳动关系,此后为劳务关系;保安公司在支付李某工资时,按月支付了100元工龄补偿金,李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李某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只有几个月,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同时,双方劳动关系存在期间,保安公司给李某安排了带薪轮休,加班也支付了加班费,李某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待遇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李某离退休只差几个月时间,保安公司无法为李某交纳养老保险金,李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期间为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2月1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李某在2018年3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应驳回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查明,李某于2017年2月1日年满60周岁,故判决驳回李建新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保安公司与李建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7年2月1日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李建新2018年3月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李建新的诉讼请求已丧失了胜诉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