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谁能够作为某一案件的原告与被告是有严格界定的,这叫做当事人适格。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要找准当事人,不能乱告,否则会劳民伤财,损人而不利己。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告错人”的案件。
浙江某公司是从事皮鞋纸盒生产与销售的加工厂,与常德人高某、陈某曾是生意合作伙伴关系,经常为二人供货。2014年7月23日到2014年12月6日期间,高某、陈某多次向浙江某公司购买皮鞋纸盒,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货款数额总计56261元。高某与陈某一直未支付货款,浙江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便一纸诉状将高某、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陈某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词,证明其长期在家务农,从未外出从事经商活动。为人老实的农民陈某怎么会成为本案被告呢?原来浙江某公司仅凭签有“陈某”的送货单和律师取证的公安局公民信息检索单起诉,本案的陈某并非在送货单上签字的“陈某”,浙江某公司在查明后及时向法院撤回了对陈某的起诉并进行赔礼道歉。
法官建议,在进行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凭证尤其是身份信息,避免出现本案中“告错人”的情况,既阻碍了自己的权益行使,又损害了他人的权益,更浪费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