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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调解 货款当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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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莉  发布时间:2018-08-13 09:26: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在买卖合同纠纷两案调解的过程中握手言和,被告当面给付了尚欠原告的货款。

   2016年,刘某和周某分别与某禽业公司签订《青年蛋鸡购销合同》各一份,约定刘某和周某分别在某禽业公司购买青年蛋鸡。合同签订后,某禽业公司按约将青年蛋鸡分别交付给刘某和周某。截至起诉之日,刘某和周某仅向某禽业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20000元和15500元未付,故该禽业公司向法院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不支付尚欠货款,是因为认为原告提供的蛋鸡有质量问题,但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承办法官多次主动与原、被告联系,耐心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站在双方的立场上大事化小,双方在货款金额上均作出了让步,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付清了尚欠原告的货款。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重要立法精神之一就是鼓励交易,但法律鼓励守约而非违约。因此,交易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案而言,产品质量确实无法对抗买卖合同义务,为了减少矛盾,调解并当场履行,达到案结事了是最优结果。

                      

                                                               民二庭 江 莉
责任编辑:涂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