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一起离婚案件。
案件事实:原告侯某(男方)与被告李某(女方)于2016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侯某甲。原告侯某于2018年5月2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承办人查阅案卷材料时发现,女方分娩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
法官释法: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据此,本案中被告李某分娩后一年内,原告侯某不得提出离婚。如男方此时提出离婚,势必给女方在精神上带来沉重打击,不但影响女方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婴儿的发育、成长,故法官耐心给原告侯某做工作,现原告侯某已撤回了起诉。(通讯员 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