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话说: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降。这不,一位曹姓女士将汽车停在小区院内,被楼上住户家掉下来的玻璃砸坏,双方协议赔偿不成,只好诉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说个明白。
2018年1月12日傍晚,曹女士将自已的爱车停放于鼎城区某小区内的停车场,然后离开去看望朋友。约一小时后,曹女士回来开车,发现自已的爱车被小区楼上住户家掉下来的玻璃砸坏,汽车前挡风玻璃被损坏,车身周围漆面也受了损。曹女士通过小区的物业,找到了玻璃的所有人何某,但何某认为自已没有责任,拒绝赔偿。曹女士车辆修复费用为6000元,协商未果后,曹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何某作为所有人,未能及时发现自家玻璃窗户存在的隐患,致使玻璃坠落损坏他人财物,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对曹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耐心宣讲,何某最终自愿赔偿曹女士损失5000元,其余损失的赔偿曹女士自愿放弃。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贾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