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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去世 养子女争遗产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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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露仪  发布时间:2019-03-13 15:19:58 打印 字号: | |
  2015年,雷某与田某(夫妻关系)将其哥哥雷某与李某(夫妻关系)诉至鼎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被占用房屋。

  2007年,养父将其所住房屋以当时的市场价格50 000元出售给雷某与田某夫妇,出售后依旧居住在所售房屋内,由养子女共同赡养。2014年9月养父去世,去世不到两个月,哥哥雷某与李某便将老人身前所住房屋换锁并占用,雷某与田某夫妇多次找哥哥雷某与李某夫妇交涉,却被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雷某与李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占有的房屋腾让并返还雷某与田某夫妇。

  雷某与李某夫妇不服,遂以继承纠纷上诉至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严格审理此案后,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雷某与李某夫妇收到二审判决书后,逾期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雷某与田某夫妇便向鼎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执行法官不懈的努力,终于在2016年12月份让双方达成和解,同意将执行标的物返还。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需要保护自己权益的,请在法律时效期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汪思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