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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终离婚 补偿请求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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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23 08:36: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龚某起诉被告肖某要求离婚。原告称:与肖某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并在2017年曾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肖某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生效后,二人仍未和好,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肖某称同意离婚,但要求龚某安排住所。

  承办法官分别对两人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均表示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法官审理后认为:龚某与肖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龚某请求与肖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肖某在举证期内未向法院提交请求龚某安排住所的证据,故对肖某的辩解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住所的诉求,因未提供证据而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离婚后,如果被告认为双方有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
来源:李敏丽
责任编辑: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