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与杨某于201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贺某某发现杨某吃药,后陪同杨某前往医院就诊时,发现杨某在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贺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杨某及其监护人、代理人辩称:杨某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理由为贺某某与杨某结为夫妻,是通过对双方都知根知底的媒人介绍认识而组建家庭的,杨某的身体情况媒人多次告知贺某某及其家人,不存在隐瞒一说,杨某不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贺某某未提交医学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某要求与杨某离婚,应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但贺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法定条件,从挽救婚姻的角度出发,对贺某某要求解除其与杨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不准予贺某某与杨某离婚。
法官寄语:在茫茫人海中,两个人最终走到一起,并携手步入婚姻,是一件实属不易的事,所以更要懂得珍惜。生活里,夫妻之间不仅仅只有同甘,还要共苦,双方结婚后应该互帮互助,一方生病期间理应尽到夫妻义务,而不是俗话说的那样“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婚姻要的不是维系,而是需要理解和包容,更多的是亲情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