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6年12月,被告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公告》,对被告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某个建设项目法人进行招标。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按照招标要求,实际缴纳投标保证金和项目建设诚意金1 000 000元参与投标。被告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人。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无法达到开工建设条件,为尽量减少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主动向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退还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1 000 000元诚意金,同时表示条件成熟并确定合同签订时间后再补足项目资本金。但截至目前,被告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仍未达到开工建设条件,也未与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合同。
2019年4月18日,被告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废除中标资格的律师函》,以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补足中标金额40%的项目资本金为由,决定废除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同时,由于被告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被拖延两年多仍无法进行,项目建设成本、融资政策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依法有权也有必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建设合同关系,并据此要求被告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故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特诉至法院。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涉本案建设合同关系予以解除;被告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补偿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所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