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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风险 签字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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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世豪  发布时间:2019-11-21 08:33:45 打印 字号: | |
  2017年3月,欧阳某某因生产需要,通过肖某某到唐某某处购买柴油,唐某某按约定送货后,欧阳某某没有按期给付货款,同年5月,欧阳某某向唐某某出具欠条,肖某碍于情面,作担保签字。

  之后唐某某多次找欧阳某某、肖某某索要欠款未果,欧阳某某为躲避债务拒接电话,了无音讯,而肖某某也拒绝付款。2018年,在始终找不到欧阳某某的情况下,原告唐某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肖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履行连带付款义务。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唐某某柴油款14370元由肖某某给付,肖某某保留对欧阳某某的追偿权。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肖某某仍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唐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与肖某某沟通过程中,肖某某深感不平,觉得作为担保人不应该承担责任。执行法官按程序冻结了肖某某银行账户,并反复多次地给肖某某讲法律知识。肖某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当场履行了民事调解书上确定的义务。

  执行法官寄语:在生活中,很多人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等人情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作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很大,根据担保法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吴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