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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成瘾酿悲剧,事后赔偿难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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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哲亚  发布时间:2019-12-24 08:58:39 打印 字号: | |

2019年2月2日晚,原告之子彭某与彭某一、丁某某、高某某、喻某、袁某某、李某某、彭某二、李某二八位被告在某美食街聚餐喝酒,后高某某在常德鑫湖缘国际大酒店开房间,彭某等人均去往房间休息,在去往房间的期间,彭某又独立喝了一瓶六两六的牛栏山白酒,晚上彭某、高某某、彭某二、袁某某四人在该房间入睡,在2月3日早上,袁某某呼叫彭某不应便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救治,在房间救治现场,人民医院医生宣布彭某已死亡,后送至医院进一步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彭某死亡后,经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两位原告及八位被告就彭某死亡一事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1.双方认可彭某是因本次饮酒造成死亡的事实;2.参与喝酒的丁某某等八人共同出资20万元(每人2.5万元)给死者的父母先把死者安葬好;3.死者安葬后,双方同意到法院走司法诉讼程序解决后续问题;4.协议达成后彭及其家人不得因此事再闹纠纷,只能按照法律诉讼程序解决问题。”人民调解协议书已经由两位原告及八位被告签名按手印确认。现仅有袁某某、李某某两被告各自只给付了两原告1万元,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所确认的给付金钱义务仍各有1.5万元未支付,共计3万元未支付,其余六位被告均已按调解协议支付到位。

本案中,在彭某是否由于醉酒死亡尚未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两原告跟八位被告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调解下,经双方协商,双方认可彭某是因本次饮酒造成死亡的事实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故本院对两原告对人民调解协议书不服而要求八位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因两原告之子彭某醉酒死亡的一切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的协议内容,八位被告每人需向两原告支付2.5万元,共计20万元,至今只有被告袁某某、李某某两位被告均各自仍有1.5万元未予支付,其余六位被告均已给付完毕。本院认为被告袁某某、李某某应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即各自向原告支付1.5万元。

法官释法: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责任编辑:吴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