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妹妹与被告姐姐、第三人弟弟是亲兄姐妹,在2016年12月份临江社区棚改拆迁项目中,父母(已故)的房子征收补偿款112万元下发,为此,妹妹起诉,要求姐姐以及弟弟分配给原告父母遗产(房屋征收补偿款)48万元和妹妹出资加层、装修费15万元共计63万。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父母在世时赠与给了弟弟,并在职能部门登记在弟弟名下,亦属于弟弟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父母遗产。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妹妹诉请的出资加层、装修费的问题属于析产纠纷,除了装饰费用(8万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证据证实外,加层费用妹妹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实,结合案情实际,对于妹妹的出资加层费用酌情认定为5万。共出资加层、装饰费共计13万多。一审判决之后,妹妹对判决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武昌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