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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旧账”终履行,依法执行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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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婷  发布时间:2020-02-12 15:15:0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5118日晚,丁某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沿319国道由南向北行使至许家桥乡民族村10组道路时,将拖拉机停在行进方向道路右侧,1840分许,袁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此路段,致两轮电动车前部与拖拉机后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袁某受伤,双方对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争执不下,2016614日袁某向鼎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丁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47018.48元。

裁判结果: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鼎城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丁某赔偿222981.04元,已扣除支付63000元,尚欠159981.04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袁某自己承担。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丁某一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袁某于2016113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但丁某当时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该案债务,因此鼎城法院于201746日终结了此次执行2019年,丁某房子面临拆迁,办案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已有拆迁款可供执行,随即与拆迁办负责人联系。拆迁办负责人向办案法官讲述了拆迁规划,并表示愿意全力配合执行工作。20191231日下午,申请执行人袁某和被申请执行人丁某,在办案法官的组织下在斗姆湖镇新农社区进行调解,并邀请到拆迁办负责人、村部书记和司法所长一起进行调解。在各方的努力下,被执行人表示愿意配合法官工作并履行债务。积极筹款将所欠执行款打到鼎城区法院账户,至此为该案划上圆满句号。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多次协调。与拆迁办、村委会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合作达到案件圆满结束。既体现了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又体现了办案法官与深入了解人民群众,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执行案件的执行方式具有巨大的借鉴作用。


 

 

 

 
责任编辑:吴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