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何某系多年好友,2019年双方共同承揽了某小区部分消防工程的施工业务,并约定何某负责接洽和组织施工,张某负责前期安排人员和采购材料。该项目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何某与张某签订了《合作解除协议》,何某同意向张某支付因工程投入的18万余元,分三期在2019年11月前履行完毕。协议签订后,何某陆续支付了协议款项的一半,余下部分未再给付,张某多次催讨未果,便将何某诉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鼎城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便积极联系被告何某,询问基本情况。他在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相识多年,关系本来不错,因这件事情闹僵了十分可惜,而且何某是受疫情影响,有部分款项未能收回而延迟给付,主观恶意不大;关于给付金额,何某虽然存在异议,但与原告张某提出的数额差距并不大。于是承办法官立即将张某邀请至法庭,与何某面对面协调,最终成功说服原告减免部分款项,并给予被告较为宽松的履行期限,二人终于握手言和。
在签署和解协议时,法官一再告诫被告要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债务履行完毕,否则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将对其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何某表示一定尽快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