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周某某诉嘉某物流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周某某受嘉某物流经营部雇请在物流园从事搬运工作,周某某在卸货时与一个二百多斤的服装包一同从车上滚下,导致右腿被服装包压伤。几天后,周某某去医院检查治疗,自己支付了1500元医疗费用,其余医疗费用均由嘉某物流经营部支付。后周某某以要求嘉某物流经营部赔偿相关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周某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210日,1人护理90日,营养时间90日,后期取内固定物需要医疗费约8000元。经法院认定,周某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150411.49元,周某某承担30%,嘉某物流经营部承担70%,在周某某治疗期间嘉某物流经营部已经支付其22000元医疗费,在应当承担的责任金额中应予以扣除。周某某在嘉某物流经营部实际工作至2018年9月14日,嘉某物流经营部应支付该段时间工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嘉某物流经营部应支付周某某半个月工资1800元,多支付给周某某的1800元工资从嘉某物流经营部应承担的责任金额中予以扣除。法院最终判决嘉某物流经营部赔偿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148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从此案件可以看出,雇佣单位一定要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以减少单位的损失,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