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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久拖未偿还,财产保全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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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进  发布时间:2020-12-17 11:44: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鼎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覃某夫妇长期在外务工,2016回乡省亲期间得知多年的邻居粟某将在某著名景区开设“客栈”,于是夫妻俩与粟某商量投资入股事宜。因惧怕商业风险,覃某夫妇最终选择向粟某提供借款,某向覃某出具借条,并承诺按期支付利息,到期还本。此后粟某按期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2019年经双方结算,粟某向覃某出具了7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借款在20205月前还清。20206月,覃某以借款未按约定偿还为由将粟某诉至鼎城法院,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立案后,依据覃某的申请,鼎城法院对粟某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本不愿提供地址亦不领取诉状副本的被告粟某突然开始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要求对案件进行调解,原来粟某名下有多张信用卡临近还款日,其相关账户被冻结后导致信用卡还款出现障碍,因害怕逾期他才开始着急起来。承办人了解到旅游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粟某因“客栈”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借款无法按期偿还,所以承办法官便以此为切入点开始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就分期还款达成一致,覃某申请解除了对粟某银行账户的冻结,该案得以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近年来,财产保全制度进入公众视野,各种各样的讨论中,不少参与者对财产保全制度不甚了解,甚至发表了误导性言论。

财产保全制度的初衷是保障未来判决的执行和另一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当事人在诉前、诉讼中突然转移财产,一般情况下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这个申请可以是原告提起,也可以是被告提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裁定采取。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主要区别在于申请的时间节点,顾名思义,诉前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正式起诉前就可向法院申请的,后者则是当事人起诉后向法院申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并且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将会解除;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自由裁量。


 
责任编辑:吴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