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十几年的房屋竟然不是自己的,属于借住?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1981年原告孙某某与父母共同出资对原有房屋进行翻修。2002前后,被告邹某某以自己的房屋快倒塌为由,征得其母亲周某某的同意,借住在该房屋内,2010年周某某去世后,孙某某要求邹某某腾房,邹某某不同意,强占房屋至今。
孙某某称其父母、配偶均已身亡,房屋产权应由孙某某和其子孙某共同享有。孙某某、孙某与邹某某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即使签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产权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周某某无权处分房产,周某某将房屋产权转让给邹某某,孙某某和孙某不知情也不同意,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及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的规定,其买卖也不产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律后果。因此,孙某某要求鼎城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无效。
邹某某称自己与孙某某及其父母为亲戚关系,2001年,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以5,000元价格买受涉案房屋,买卖房屋及交付责任田有村组干部和村民见证,经村组同意迁移了户口,一直生活、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多次对涉案房屋进行修缮,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邹某某是借住还是买受涉案房屋?鼎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邹某某提供的证据:村民会议记录、村民委员会证明、相关村民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涉案房屋照片、承包责任田经营权证。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系买卖的事实,邹某某系农村户口,买受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房屋,转包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承包土地,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故涉案房屋买卖合法有效。邹某某和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口头协议, 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时,共有人虽没有就房屋产权进行分割,因买受人邹某某系善意,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周某某自愿转让房屋,邹某某因买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鼎城法院判决驳回孙某某、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某与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