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江小蓝诉称,偶然认识朱小红后,对朱小红倍有好感,遂开始追求朱小红。朱小红得知江小蓝对自己有好感后,便多次向江小蓝借款,江小蓝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朱小红,转账金额近50 000元,但双方从未确立恋爱关系。朱小红收到款项后用于偿还花呗、支付房租、支付瑜伽班费用等。后江小蓝得知朱小红系已婚身份且育有一名5岁男孩,认为朱小红欺骗了自己,遂向朱小红催讨此款,朱小红不愿意偿还,江小蓝便诉至鼎城法院要求朱小红还款,并在起诉金额中主动扣减了“520”、“1314”等代表特殊意义的金额,仅要求朱小红还款28 792元。
朱小红辩称,江小蓝起诉的金额中仅5000元为借款,其余部分均为江小蓝以追求为目的自愿赠予的,并非借款,故只同意偿还5000元。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需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朱小红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江小蓝向其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江小蓝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朱小红要求江小蓝转账时的陈述为“你能不能给我弄1500元”、“发100给我,我还花呗”“借你400”、“借钱 3000”等,从字面意思推断,涉案款项并非赠与,而是借款,故鼎城法院支持了原告江小蓝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朱小红抗辩涉案转账系赠与,应提供证据证明江小蓝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