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承包了村内的七亩土地,后因进城务工,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了彭某。后村组未经李某同意,将该七亩土地承包给了村民罗某,并给罗某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认定村组和罗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原承包的土地。
李某通过合法方式,已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有权转让土地的经营权给彭某。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发包人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的,发包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在承包期限内,村组将该七亩土地再次与罗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无效,罗某不能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仍归李某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为了维系农户的基本生活,即便其已外出务工,但为了维持其生计,避免返乡后无田可耕,需保障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但为了避免资源浪费,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其流动性,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可以在承包土地上为第三人设立经营权。法律的规定兼顾了承包人的利益与土地的可流转性,作为法律的适用者也需要以法律为准绳办好相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