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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给租赁合同穿上仓储合同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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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梦琪 曾星  发布时间:2021-01-03 11:25: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其仓库部分出租给王某作为仓储使用,并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王某要履行防火安全义务,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凡因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王某承担。后因案外人引发火灾,致使仓库及货物焚毁,王某起诉至法院,称其与张某之间签订的系仓储保管合同,张某保管不善,致使货物毁损,要求张某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非仓储合同关系。租赁合同系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仓储合同系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系张某将仓库交付给王某使用,而非张某代为保管王某的货物,因此,当事人之间成立的系租赁合同。出租人张某已经履行交付租赁物仓库的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王某需自行履行防火安全义务,因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王某承担,故张某对货物损失不构成违约,亦无侵权行为,其无需对货物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遵从意思自治,不同的合同类型和合同约定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在发生纠纷时,有不同的责任认定标准,法官也会严谨分析和判别。


 
责任编辑:吴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