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最大特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但强制并非不可以“协商”,通过灵活采取执行和解措施,助力困难企业解纷复产,有利于双方和平友善、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
近日,被执行人某某混凝土公司、某某旅游公司和申请人某某电子贸易公司在鼎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有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执行方案,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企业的平稳运行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9年11月3日,某某混凝土公司、某某旅游公司向某某电子贸易公司采购电脑、打印机等器材,共计货款53,200元,某某电子贸易公司如约送货并开具发票。后某某电子贸易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双方酿成纠纷。2021年1月5日,某某电子贸易公司向鼎城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两被告给付某某电子贸易公司货款53,200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仍旧未给付货款,2021年6月,某某电子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鼎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企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企业名下所有账户,对企业法人采取了限消措施。通过了解,被执行企业由于资金周转不灵,需要一定时间筹措资金,导致不能如期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执行法官积极引导双方企业就货款的履行进行协商,组织双方企业进行和解。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同意给予一定的缓冲时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承诺年底之前还清欠款。
近年来,鼎城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部署的要求,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秉承善意执行理念,因案施策,为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