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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槌鼎音|烟花很美,但是有证才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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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7 08:16:4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逢年过节,烟花爆竹成为热门“明星”,个别商贩却为一己私利“假证”售卖烟花爆竹。近日鼎城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因超过年龄限制不能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为了继续销售烟花爆竹,蔡某便找他人伪造了合格证,并以该伪造的合格证取得了批发许可证,后被应急管理局发现。

裁判结果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烟花爆竹专营管理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伪造证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鼎城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蔡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和破坏性的物品,每年因为生产、经营、运输甚至燃放烟花爆竹都发生过不少安全事故,所以我国对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行为。生命至上,安全问题不容小觑,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依法经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刘士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