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0703刑更13号
罪犯乐根成,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派出所香山社区玉潭镇人民中路25楼54-55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宏铭中心小区宏景名厦2702房。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湘0703刑初33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乐根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对被告人乐根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乐根成不服,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湘07刑终16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罪犯乐根成以其患有“高血压致心脏损害、右侧颈动脉窦部斑块形成”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本院委托,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乐根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该院对乐根成的病情进行诊断检查并出具了病情诊断意见书,诊断结果为:1、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2、糖尿病;3、高脂血症;4、颈动脉斑块形成;5、低钾血症。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本院征求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不予决定对罪犯乐根成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决定对罪犯乐根成不予监外执行,并交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该局执行逮捕并送看守所时,乐根成因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决定不予收押。
乐根成认为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只做了单项鉴定,自己的病情经湘雅二医院诊断属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肾移植术后,高血压已致心脏损害,并右侧颈动脉窦部斑块形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故申请重新进行综合鉴定诊断。本院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对乐根成进行了病情诊断。湖南省人民医院2023年12月26日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的法医意见是“被鉴定人乐根成目前所患疾病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心绞痛型 心功能Ⅱ级(NYHA分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性肾病;心律失常,二度二型房室传导阻滞,短阵房速;2型糖尿病;异体肾移植状态;高脂血症;双侧颈动脉硬化并斑块形成。其目前患有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脏损害(左室壁增厚、高血压性心脏病等)、肾功能受损(高血压性肾病、异体肾移植状态)以及双侧颈动脉硬化并斑块形成等靶器官受损,存在多种心血管疾病及合并症,有发生心血管严重事件的可能。比照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目前所患疾病程度,暂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本院委托进行了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长沙市雨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为慎用社区矫正。本院就乐根成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出具回复函,建议本院对罪犯乐根成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乐根成患有严重疾病,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宜收监执行,且长沙市雨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未反对适用社区矫正,保证人符合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乐根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