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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企业陷入僵局 法官帮你断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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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书金  发布时间:2024-10-25 16:19: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公司解散纠纷,通过依法判决,维护了股东权利,清理了僵尸企业,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案情简介

常德市某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7日,股东为黄某某与李某某,黄某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由李某某经营管理。公司注册时完成前置许可审批,取得了相关生产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为2014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2016年10月,该公司停业,股东李某某失联。2018年,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黄某某以公司名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司解散和清算,因未满足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故未成功。2024年,黄某某向法院起诉强制解散公司。

 

法院审理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常德市某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符合强制解散要件,理由如下:第一,黄某某持有案涉公司50%的表决权,满足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的主体条件。第二,案涉公司长期未召开股东会,未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状态不仅显示停业、清算,还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生产经营所依据的相关许可证已过有效期限未申请延期,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条件。第三,案涉公司继续存续,会因异常状态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处罚,最终会影响股东的权益,且股东因为担任公司职务受到职业限制的原因,无法在其他公司正常任职,影响了股东利益。第四,因李某某失联,案涉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无法通过自力救济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且行政主管部门亦未对此进行处理,已无其他救济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鼎城法院最终判决解散常德市某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官说法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也称“公司僵局”,是指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处于瘫痪,公司财产面临损耗和流失,但公司的组织机构对此无能为力。在此种情况下,持有公司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判决强制解散公司后,股东可以自行组织清算,如果无法组织清算,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公司清算后可以进入注销程序。

 

 


 
责任编辑:刘士铭